【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2007.05.09 03:42 am
圖/聯合報提供
教育部昨天公布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中,明確規定老師不能對學生打罵、造成「身心傷害」、罰錢、沒收物品、連坐處分;「罰站」也不再稱「罰站」,而改稱「站立反省」,且每次不能超過一堂課,一天不能超過兩小時。
去年底教育基本法修訂後,許多老師擔心目前的管教方法可能越界,要求教育部畫出「紅線」、明確規定哪些管教可行、哪些不行。
昨天教育部公布的草案中,可用的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公共服務、暫時隔離等;違法的管教方式,包括打、交互蹲跳、蛙跳等。
參與制訂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監事主席劉承武表示,在「違法」與「可以採取的管教」之間,還有一些是「不當管教」,如罰寫等,老師如果罰寫的量太多,雖不致違法,但還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此外,注意事項也明訂教師不能搜查學生書包或櫃子,不能沒收學生物品,而只能「暫時保管」。至於不聽老師口頭糾正、影響上課秩序的學生,教育部要求老師將學生「後送」,由輔導室、學務處、訓導處處理,把學生帶離現場,到其他班、圖書館或輔導室,「繼續參與學習活動」。
反對體罰最力的人本基金會表示,討論過程中爭議最大的該是「站立反省」,人本原來是不贊成的,但考量老師在教學現場的需求才讓步。律師黃旭田說,這樣訂的目的是強調站立的目的是反省,而不是以處罰為目的。
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則強調,管教方式千百種,很難一一明確界定是否違法,「這裡也沒寫不能吞粉筆、吃抹布,但其實就是不行嘛!」
莊國榮表示,許多管教是否違法,其實是見仁見智、爭議很大,因此,這套注意事項最後決定儘可能訂得明確、並保留適當彈性空間。
草案也訂出三級通報流程,當學生沒受傷時僅通知家長,但如果學生受輕傷以上就要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依法懲處違法的教師。
若教師未來違法處罰學生,可能遭記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行政懲處,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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