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96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960411
一、教師法、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各施行細則。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貳、報考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
2持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或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所列資格,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
4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暨卅三條之情事(錄取後如經發現有上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經介聘分發後仍應依規定解聘並註銷其錄取資格)。
二、「師資培育法」(83.2.7)公布前入學師範院校或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84.11.16)公佈前取得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2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者,曾在校選修輔系或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20學分以上者。
3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10學分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非本科或非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關之專門科目20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5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者。
6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20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者。
7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指教學未連續中斷達10年以上者),並修習專門科目20學分以上者(執有85年8月1日以前教師登記證者,請檢附85年8月1日以前之服務證明)。
三、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學系(所)畢業,並曾修習任教科目本學科系,相關學系或相關輔系者。
2具有國民中學普通學科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符合登記之特殊教育科目30學分以上者。(84.11.16前取得之特教學分得以廿學分認定)。
3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以上學位,曾修習符合特殊教育教師登記之特殊教育科目四十學分者。
四、本縣原住民籍報考「原住民地區學校」教師者,除應符合該類科基本資格外,需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自設籍本縣之日起至95年1月4日(星期一)報名前1日止須滿6個月)。
備註:報考身心障礙類教師並錄取者,需在本縣連續任教身心障礙班滿3學年並取得普通班一般科目教師資格後,方得申請轉任普通班教師。
參、發售簡章時間地點:自96年7月2日(星期一)起至7月4日(星期三)止,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止,在屏東縣政府1樓服務台(屏東市自由路527號)及明正國中傳達室(屏東市大連路70號)發售,簡章工本費每份50元。
肆、報名日期地點:96年7月3日(星期二)起至96年7月4日(星期三)止,共計2天,每日上午9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止,在明正國中體育館報名。
伍、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陸、報名手續:(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一、填繳報名表(加蓋私章)。
二、繳交最近(3個月內)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2張(貼於報名表、甄選證各1張)。
三、核驗甄選科目合格證書及國民身份證明,報名身障保障名額之考生,須出具殘障手冊(正本核驗後當場退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四、核驗學經歷證件(正本核驗後當場退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五、繳交書妥回信地址、姓名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信封1個。
六、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整,進入複試者再繳報名費新台幣500元整。
七、領取准考證。
柒、甄選方式成績計算:
一、甄選方式分筆試、試教、口試,【筆試後按成績高低以錄取人員之5倍進入複試(口試、試教)】。
二、筆試:佔總分55%。(包括國語文15%,屏東文史15%、教育學科25%)。
1教育學科佔總分25%。(上午8時至9時30分)【採電腦閱卷,請用2B鉛筆作答】
2國語文佔總分15%。(上午10時至11時)【採電腦閱卷,請用2B鉛筆作答】
3屏東文史佔總分15%。(下午11時30分至12時30分)【採電腦閱卷,請用2B鉛筆作答】
三、試教(含藝能科實作):佔總分30%。(時間每人以10至15分鐘為原則,教具自備。試教之單元於試教前15分鐘公開抽題),試教範圍及版本公佈於簡章:如附表
四、口試:佔總分15%。
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筆試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1 、試場查看時間及地點:96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3時至5時止,地點在明正國中。
2 、筆試時間及地點:96年7月11(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中午12時30分止,在明正國中舉行。
3 、7月11日(星期三)下午1時起將『筆試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於明正國中網站,網址為(
http://www.mcjh.ptc.edu.tw/)。
4、 試題疑義反應時間:7月11日下午2時起至7月12日中午12時止。
(1)對「教育學科」、「國語文」科目如有疑義,請考生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至指定網站線上反應,網址為(
http://www.mcjh.ptc.edu.tw/)。
(2)對「屏東文史」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則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於相同時間內,以書面向試務中心(明正國中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提出,逾時均不予受理。
5、 7月12日(星期四)下午3時至4時,上網公告正確答案、應試人員成績及准考證號碼。
6、 7月12日(星期四)下午5時7時止複查筆試成績,下午10時前上網公告進入複試(口試、試教)人員名單,並公告複試試場。
二、參加複試(試教、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1、 報到地點:明正國中;試場配置圖於7月12日(星期四)下午10點前公告於明正國中。
2、 報到時間:考生參加複試(試教、口試)者,應於7月13日上午7時前完成報到繳費手續(繳費新台幣500元整),逾時報到者,視為棄權。
3、 7月13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為應試規則說明及抽籤,8時30分起試教、口試交叉進行。
4、 查詢網址: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址:http://163.24.165.1 。
玖、放榜日期及地點:96年7月14日(星期六)下午9時上網公告錄取名單,96年7月14日(星期六)在屏東縣政府及明正國中公告張貼榜單(並寄發成績通知單)。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址:163.24.165.1 (
www.ptc.edu.tw)。
拾、甄選科目及名額:
公民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生 物 理 化 健 教 歷 史 地 理 童軍 輔導 音 樂 美 術 地科 生活科技工藝 家政 體 育 電腦 特 教 合計
一般地區 身障生
一般生
恆春地區及離島地區 身障生
一般生
原住民地區 一般生
原住民考生
* 恆春地區學校為恆春國中、滿州國中、車城國中及枋寮高中正成分校。 *離島地區學校為琉球國中。
* 原住民地區學校為獅子國中、牡丹國中、泰武國中、瑪家國中、來義高中國中部。(分一般考生及原住民考生錄取名額,其中原住民考生之錄取依拾壹、錄取介聘:第十款辦理)
拾壹、錄取介聘:
一、介聘甄選委員會得訂定最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總成績未達60分或有1科(項)零分者,經本委員會決議後應予以從缺。
二、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同分時以筆試、試教、口試成績之順序較高者為優先,若三試成績皆相同時,再以教育學科、國語文、屏東文史成績之順序較高者為優先,若各科成績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三、錄取人員按其甄選總成績,分科別依序辦理公開介聘,必須本人親自參加,若本人因故不能參加,得親將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否則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四、報考「身障保障名額」之教師,其成績須達該類科所有考生(含一般考生)之中位數始得錄取,報名與錄取同額時,不在此限,但總成績未達60分或有1科(項)零分者仍不予錄取。
五、經錄取之非現任教師,應向分發學校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如體檢不及格者不准其到職,並註銷分發及錄取資格。
六、錄取介聘後無法辦理國民中學教師登記者應予以解聘,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七、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行為不檢或違法情事者,撤銷資格。
八、考生如欲複查成績(僅受理複試成績查榜),請於96年7月19日(四)當天上午9時起至11時止,親自或委託他人持成績單至明正國中申請。受理成績複查係指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影印試卷及複查閱卷標準,逾期申請複查者,不予受理。複查費每科100元。經獲錄取者於96年7月25日上午10時正假屏東市明正國中體育館辦理公開分發介聘作業。
九、本縣原住民籍具該科教師甄選資格報考原住民地區學校者,其應試成績總分加10﹪後,依報考該科應試人員成績依序錄取。惟原始總成績未達60分或有1科(項)零分者仍不予錄取。經錄取分發學校後,須在(本縣)原住民地區之學校服務滿4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外介聘及申請介聘至本縣其他地區學校服務。
拾貳、其它:
一、未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參加甄試得先准以實習教師證書、複檢證明書及切結書代替合格教師證書之方式報名參加甄選(或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切結報名),惟若96年8月31日前未取得合格證書者,應註銷錄取資格。
二、師資培育法公佈前入學各師大進修及修習中等教育學分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及學分證書者,可以切結書先行報考,唯錄取應聘後未能於96年8月31日前辦理教師登記及取得教師合格證書,原聘任無效,並取消錄取資格。
三、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合格偏遠地區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尚未取得中等學校教育學分(學程)證明書者,應繳交師資培育機構(學校)出具之現正修習學分證明,該證明須列修習科目及學分、必選修別,分科教材教法須載明科類別,並須於96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否則註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且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起聘敘薪。
四、凡持有國外學歷者,應於報名時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譯本各1份。
2國外學校歷來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1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出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5駐外單位查證公文函,若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定,或不具擔任國中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經錄取分發後,因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辦理報到,保留其錄取資格,但應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本府協調介聘其他學校,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
六、甄選合格擬聘任人員經通知報到時,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96年7月31日前持原任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始予聘任否則註銷錄取資格。
七、合格教師尚未取得加註他科合格教師証書前,依規定不得以切結書之方式報考該科之教師甄試(教育部89.1.5台(89師(三)字第89001258號函)。
八、未獲甄選錄取之考生(總成績達60分及未有1科零分者),如有意願擔任代理教師,請於報名時出具同意證明書,由教育局依類科成績高低排序列冊,提供各校自行聘用。
拾參、本簡章經本縣95學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呈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