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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輟生的安置與輔導
大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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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15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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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生的安置與輔導
高雄市立英明國中 廖茂村主任
壹、前言
國民中小學學生的中途輟學不僅是教育上的問題,它亦涉及到人力與資源的浪費影響輟學者的就業生涯發展,同時可能導致失業與犯罪等社會問題。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八十六年八月至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底,全台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生人數有8092人(其中共計3843人為失蹤人口)。而眾多的資料顯示,青少年問題中與中輟學生有關的問題即佔了相當高的比例。如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新竹縣竹東鎮發生少年集體虐殺少女事件,參與共犯者多達十六位,且大多為輟學生。此外,依據法務部八十七年上旬的統計發現:青少年犯中有七成五是通報有案的中輟生。然而,學生中途輟學,不只是教育體系的問題,其所影響的層面,不僅及於個人,也同時影響了學校的運作與整個社會國家的發展,而國中時期的輟學問題更值得我們重視。
貳、中輟生的定義
中途輟學原文為”dropout”的英譯。在我國有人譯為「中途離校」(何信助,1973;蔡崇振,1975),近年來相關研究或專論著作,則多以「中途輟學」(彭駕騂,1998;梁志成,1993;翁慧圓,1995;柯美妦,1995;吳寧遠,1998)名之。
現將較常為一般研究所採用的說法敘述歸納如下:
一、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則認為:
「中途輟學係指任一學程階段之學生,在未修完該階段課程之前,因故而提早離開學校。」(UNESCO,1972)
二、根據教育百科全書的定義:
「中途輟學者係指在學的中、小學生在完成課業之前,除死亡與轉學外,因各種緣故退出學生身分者,即稱之。」(Carter,1973)
三、梁志成(1993)將中途輟學定義為:
「任何一階段中的學生,在未畢業或未完成整個學習計劃之前,除了死亡因素外,因故在學期初未完成註冊程序,或於學期中離開學校,並且沒有轉學至其他的學校,則為中途輟學。」
四、翁慧圓(1995)參考教育部的界定,將中途輟學界定為:
「任何一個求學階段的學生,在未完成該階段的學業之前,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一星期以上,或轉學而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是為中途輟學。」「由此推之,學生的逃學行為若符合前述界定之範圍時,亦視之為中途輟學。」
五、教育部(1996)依據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之精神,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法>,對於中途輟學的界定為: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應將
其列為中途輟學生追蹤輔導對象,積極查尋,並填具通報單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
總而言之,中輟生是指任何階段學生,在未修完該階段學業之前,因故或提前離開學校者而言。
參、中輟生離校原因之探討
學生中途輟學係受個人、家庭、社會及學校諸多因素的影響造成。今就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加以探討:
一、根據高雄縣八十五學年度試辦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工作的服務成果報告顯示,全縣1058名中輟生中,自86年3月至6月止,接案446名中輟生中,其中輟原因如下:
(一)個人因素佔32.84﹪
包括:對所有學科均無興趣、成就低落、自願打工賺錢、學習能力低、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精神異常、智能不足或身體殘障等。
(二)家庭因素佔26.16﹪
包括:監護人對其教育期望低、家庭關係不正常、家庭漠視該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屬失和無法安心上學、全家下落不明、家庭因素需其工作補貼、在家照顧弟妹、幫忙家庭、舉家躲債、居家交通不便、家人限制其上學等。
(三)學校因素佔21.74﹪
包括:對學校課程無興趣、與某幾位老師關係不佳、考試壓力過大、教學不生動活潑等。
(四)同儕因素佔14.37﹪
包括:受不良同學影響或引誘、與同學關係不佳、受欺壓不敢上學等。
(五)其他因素佔7.09﹪
包括:不明原因失蹤或出走、結婚或懷孕等。
二、高雄市執行中途輟學學生及復學輔導措施報告(民87)中指出,八十六學年度高雄市國中小學中輟生共672名,其中輟原因如下:
(一)個人因素(成就低落、對所有學科均無興趣)佔27﹪
(二)學校因素(對學校課程無興趣)佔17﹪
(三)家庭因素(家庭關係不正常、家庭漠視該生、監護人對其教育期望低落)佔27﹪
(四)同儕因素(受不良朋友影響或引誘、與同學關係不睦)佔15﹪
(五)其他(不明原因失蹤或出走)佔14﹪
三、何信助(1973)曾就台北市國中生中途離校的原因,實際訪問239位中輟生,發現其主要原因不外是:
(一)對國中課程不感興趣。
(二)擔心自己能力不夠,不想再讀下去。
(三)成績跟不上同學,怕被譏笑。
(四)覺得到社會上工作比唸國中更有前途。
(五)討厭學校的考試。
(六)已找到合適的工作。
(七)家庭需學生賺錢貼補家用。
(八)家庭負擔不起讀書費用。
(九)覺得國中所學的東西對將來就業沒有太大用處。
(十)家庭事務繁忙。
由此可知,台北市國中生中途離校原因,最多者為學生個人方面因素,其次為家庭因素,再其次為學校及社會因素所造成。
四、何美妦(1995)曾在其研究當中,將國內相關研究文獻,作了以下的歸納與整理(中輟生離校因):
(一)個人因素:
包括缺乏求學興趣、能力不足、生理或心理有缺陷無法適應團體生活,低劣的學業成績、對自身的學業成績不滿意、操行成績不佳。
(二)家庭因素:
包括家庭發生變故、父母不重視子女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必須工作貼補家用、家庭破碎、收入不穩定、家庭搬遷。
(三)學校因素:
包括不喜歡學校、學校設備不佳、交通不便、討厭考試、覺得老師對自己不好、被編在不喜歡的班級、課程太難。
(四)社會因素:
包括不良書刊影響、校外結交不良朋友、有找到適合的工作、工廠僱用童工。
五、張清濱(民86)認為中途輟學的原因有:
(一)傳統家庭式微,造成家庭解組,學生放蕩無人管,極易導致中輟。
(二)父母的管教方式不當所致。
(三)單親家庭容易引發中途輟學。
(四)家庭經濟地位影響子女的教育成就,大多數中輟生來自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
(五)親子互動不佳,溝通不良,致使犯罪及輟學。
(六)標籤作用助長學生叛逆行為,導致中途輟學。
(七)都市化、工業化的結果,增加青少年生活適應的困難,不喜歡上學,導致中輟。
再者,社會文化因素是導致學生中輟而離校:
(一)社會不良誘惑:五光十色場所太多,青少年易流連而忘返,逃學且逃家。
(二)社會大眾傳播媒體的誤導,以為求學無用論,而逃學中輟,在外遊蕩。
(三)受到不良朋友影響,排斥家庭及學校,混跡江湖。
(四)青少年犯罪:中途輟學除了青少年本身有問題外,社會文化問題才是真正主凶。(羊憶蓉,民87)
六、強迫入學條例無法發揮功能,不能解決中輟生問題:
(一)各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很少召開會議,甚至根本不開會,功能無法發揮,不能解決中輟問題。
(二)每次僅處一佰元以下罰鍰,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三)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實際上因金額不大,法院一般案件又多且忙,很少有時間處理這些小額罰鍰,對家長極少發揮嚇阻作用,甚至不了了之。
七、根據美國輟學防治中心(National Dropout Prevention Center)於國際網路上所作的介紹,其中提到導致青少年處於輟學危機的因素如下(Wells,1990):
(一)個人因素:貧乏的學校態度、能力層次較低、不常出席或經常逃學、懷孕、藥物濫用、不良同儕關係、朋友中有輟學者、疾病或殘疾、低自尊、自我效能較低者。
(二)家庭因素:功能惡化的家庭生活、較低的社經地位、低的父母期望、缺乏教養子女的能力或有虐待子女的情形、時常搬家遷移等因素。
(三)學校因素:學校文化與家庭間的衝突、缺乏有效紀律體系、負面的學校風氣、缺乏適切課程、對學生學習態度的輕視等。
(四)社區因素:缺乏社區服務體系的支持、社區對學校缺乏奧援、高頻率犯罪活動、學校與社區間缺乏聯繫等。
肆、如何找回中輟生
中輟生問題牽涉甚廣,同時也引起社會各界普遍的關注,因此有關通報→尋找→復學→輔導,一連串工作,社會各界均全數加在教育人員頭上,幾乎要求中小學教師只要班上有學生中途輟學,他就必須善盡通報責任,到外尋找,協助復學,並輔導其不再中輟。而如何找回中輟生,依個人之見必須做到下列三點:
一、落實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者常以勸導方式,為強迫執行,應嚴厲執行,使為人父母者重視子女就學。此外,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增設專責人員,專款補助,徹底有效執行強迫就學。
二、主動關懷:
對中輟生,輔導室應有專人定期聯絡,主動關懷輔導,建立良好關係,才能隨時掌握學生動向。
三、加強通報系統
根據「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要求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有中途輟學情形,及不明原因未到校三日以上,或發現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應通知社政單位與教育主管機關。社政單位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和採取必要措施。如有去向不明者,並通報警政機關、強迫入學委員會、親友、同學及傳播媒體協尋。
此外,教師如發現中輟生,「通報」方面必須注意下列三點:
(一)填寫「中途輟學生通報單」,陳送學校承辦本項業務的訓導處或輔導室處理。
(二)通知家長,告知其子弟未到校上課,而通常中輟生會有聯絡不到家長的情況,教師應於通報單上一併註記何時聯絡,總共幾次。
(三)如發現學生有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之虞(如受虐及性侵害),亦應於通報單上註記,要求學校同時通報社政單位處理。
再者,學校行政單位依據教師提供之通報單逐日辦理下列三件事項:
(一) 將中輟生通報單影印兩份,一份傳送教育局,一份傳送院轄市或縣市內
中輟生通報彙辦學校,當日輸入電腦通報上級。
(二)有需要傳送社政單位者,一併傳送社政單位,並要求派社工介入協助。
(三)將中輟通報資料備文函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輔導,強迫入學。
救一個、算一個,救人一命,勝過七級浮屠。
一切,盡力而為吧!
伍、 中輟生安置問題之探討
就學校而言,找回中輟生,是一件不容易的工作,但如何安置尋回的中輟生,
又能將他們的心留在學校,且能被老師及同學們接納,卻是另一項艱鉅的工程。常在報紙上看到導師們聯合抵制中輟生回到他們的教室上課,而勉強安置回班就讀的中輟生,留置成功比率實在太低了。茲將安置中輟生所面臨的問題,略述如下:
一、 安置普通班的困擾:
(一)大班級教學,老師常無法分心單獨照顧或處理中輟生經常出現的狀況,學業、或課程中輟的部分無法個別補救。導師常抱怨,接納一個中輟生,會使原有班級常規瓦解;保障中輟生的受教權,卻妨礙了其他學生的受教權。更有甚者,接回一個中輟生後,很有可能被他帶走三個在校生。
(二)傳統以考試取才、學術導向的教育體系衍生許多結構性的障礙;例如缺乏彈性的學制、狹隘的課程內容、死氣沉沉的靜態課程佔大部分的學校時間……等,造成了學生「學業至上」的單一成就價值,迫使許多學校中缺乏關注、與成功經驗絕緣的低成就學生,自我放棄,並以違法犯行創造另類成功經驗來滿足其所需要的肯定和自我實現。因此,若將辛苦找回的中輟生依舊安置在普通班,繼續接受挫折,則再度逃離、脫序是可預見的。
二、 安置特殊班的缺點:
為免上述將中輟生安置普通班的困擾,有些新的嘗試,而以安置特殊班者日多;例如適性班,集合了八至十五名的嚴重行為偏差學生及中輟生為一班,施以自編教材、安排較多的活動課程、彈性課程內容及進度,引導學生適性發展,然實施成效有限,其原因如下:
(一)標籤作用的影響:
1. 中輟生或行為偏差的學生編在同班,自我或同學們會以另類的眼光看待,造成他們自我放棄的文化。
2. 家長會排斥將孩子安置在這樣的班級,幾乎所有的父母都有這樣的認定:自己的孩子比別人的好,我的孩子不要跟那些壞孩子混在一起。結果該入班的都不願意入班。
(二)真正適合該班的教師難尋:
1、 帶領這些孩子的老師須具備更多的耐性和愛心,也須具備樂觀、開朗的個性,更需要有高度的多元智慧及概念,發掘這些孩子未被人所發現的潛能,引導他們願意學習,實現自我、肯定自我。
2、 適性班的老師,要有自編教材的能力、要有創新的教法、要具備輔導知能、更要有充沛的精力和體力方能應付這些學生。此種能文擅武、耐心、愛心兼備、十項全能的老師不易求,即使有,也不見得願意擔任這類班級的老師。沒有合適的師資,此類集中編班的安置,絕難成功。
3、 容易在學校形成另一股惡勢力:集中編班的中輟個案,可能因各路英雄好漢的聚集,而彼此傳授各種不良習性,也可能以人多而仗勢欺人、打群架、恐嚇、勒索……等各種惡行顯現,防不勝防。
(三)家庭、社會的拉扯力:
使學生安心留在學校,適當的安置及輔導、學校體制等的配合很重要,然而家庭社會的拉扯力,更是使中輟生一再遠離學校的重要因素。不良幫派提供中輟生另類的生活管道及思考方式,很容易取代學校教育的苦心經營,好逸惡勞,中輟生很容易投入社會黑暗面的染缸而無法自拔。此外,部份家庭結構體的不穩定性,及家庭功能的日趨不彰,不適任父母驅離孩子的正常生活,使無辜的後代被放生,衍生了諸多家庭問題、教育問題和社會問題。這也是中輟生無法獲得適當安置的原因之一。
陸、中輟生輔導策略之探討
中途輟學學生的輔導策略應從個人、家庭、學校、社會、及行政等方面著手,簡述如下:
一、個人方面:
教導學生慎交朋友,導正同儕文化,如何使孩子願意面對自己的困境,願意對自己的將來負責,不受外在不良環境的引誘,父母、教師密切聯繫,協助孩子走向正途,不能有絲毫鬆散疏失。
二、家庭方面:
嚴密注意孩子正常作息時間,避免孩子半夜在外遊蕩,白天到校精神恍惚,無法正常學習,積弊日久,終至無法適應學校生活。正常的起居作息是父母們該維護的第一要務。此外,維持家庭結構的健全與家庭關係的和諧,並注意父母適當的管教態度與合理期望等都是避免造成中輟生的良方。
三、學校方面:
(一) 發展多元學習管道、活潑教學;如何使學校發揮吸引力,讓孩子們天天期待上學是教育工作者要用心規劃的重點。實施補救教學措施,提倡有成就的教學,使中輟的學生能跟得上學校的活動,讓學習的挫折不再打擊他們,適性指導他們從學習成就中實現自我、肯定自我。
(二) 落實教訓輔三合一的輔導新體制,讓全校的老師都具輔導的智能,並融
入各科教學中,適時的導引孩子,修正偏差的思想和行為,完成全人的教育。
四、社會方面:
(一) 善用社會資源:嚴重個案轉介專業人員協助輔導。並常聘請學者專家為學校教師實施在職訓練專業輔導能力。
(二) 帶領學生參觀勒戒所、觀護所讓學生知所警惕。
(三) 帶領學生參觀孤兒院、教養院,開啟他們的憐憫之心,並能知福惜福,進而愛護自己、愛護家人、愛護學校、愛護社會。
五、行政方面:
(一) 政府應確實執行有關的保護青少年的法律:
例如:絕對禁止販賣菸酒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嚴格禁止青少年於晚上十一點後還逗留在外、禁止青少年涉足不良場所、加強取締不良幫派、立法加重不適任父母的刑責、強迫不適任父母參加親職教育或成長團等。
(二) 編列特別的教育經費,成立中途學校或中途之家;把經費花在教育上總比花在建築監獄的好。
柒、中輟生安置措施
找回中輟生,除了要健全強迫入學委員會組織,發揮強迫入學委員會的功能外,如何有效安置中輟生使這些學生能安心就學,實是當前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課題。
以下提供幾種方式就教各位教育先進:
一、安置普通班前的先置作業:
在離校一段時間後回校上課的中輟生,往往在生活作息上、課業上、心理上等有許多不適應的現象,如果立即安置在普通班,除了徒增班級許多困擾外,此中輟生留校的可能性亦不高。所以安置前的先置作業,就變得非常重要了,其作業程序大致如下:
(一) 契約觀察期:
尋回的學生先留訓導處個別輔導,讓學生了解回校必須遵守的約束規定,其主要作用是讓學生有調適期;染髮者、奇裝異服者、作息日夜顛倒者……逐日改進,此時導師於處理班務及上課之餘,得常與個案聯繫建立感情;此階段,執法者是訓導人員,導師可以關懷者的角色引導個案。如此常可避免導師與中輟生適應期的衝突發生。
(二) 個案輔導期:
在學生已能正常上學後,有關學業中輟的補救、心理輔導、生涯規劃……等等,此時需要輔導室的全力安排,如資源班老師的補救教學、輔導老師的諮商、小團體的輔導,帶領同儕間良好的互動,並為班級所接納等,做好萬全的輔導工作後,在回歸普通班就讀,(這期限長短可因個案需要而彈性處理),將有利於中輟生重新面對及適應學校生活。
二、轉介夜間補校:
至於生活作息日夜顛倒,越到晚上精神越好的中輟復學生,學校依上述輔導程序仍無法使之改善者,如繼續就讀日校也只是到校睡覺而已。加以這些學生學業成績低落,補救教學亦無法克盡其功,一般夜間補校課程較簡易且實用,應較有利於這些孩子的學習性向。
三、 辦理學徒式的技藝班:
學校與合格、熱心的廠商合作,讓較缺乏學術性向或對技藝訓練有興趣的學生,上午在校上課,下午到工廠從事技藝的學習,使這些學生能從做中學,也較能因需要而啟發學習的動力。
四、 成立多功能的資源班:
學校應賦予資源班較大的彈性空間,不要安排固定的授課時間及課程表,老師們可依實際需要以最有利的方式安排教學活動或教學內容,隨時因應尋回的羔羊,設計課程及輔導模式。(目前資源班安排固定上課時間及上課學生,對於需要彈性處置的中輟生難有助益。)
五、 成立住宿型中途班:
可依學區為單位設班,並與當地社工單位、警察單位合作辦理。此種班級招
收家庭失去功能的學生,日夜照顧,協助他們度過不穩定的狂飆期。
六、 各縣市成立中途學校:
對於有犯案之虞或前科累累的中輟生,一般的學校體制已不適合給予有利的
安置,政府應編列特殊的經費,提供特殊教育,給予特殊的照護。
捌、結論
中輟學生的形成,家庭、學校及社會都難辭其咎,如何使這些迷途的羔羊回到正途,大家均應負起責任;落實家庭教育法,加強親職教育的宣導與推廣。學校裡,加強教師的專業輔導知能、規劃與落實彈性課程。行政上,健全強迫入學委員會的組織並發揮其功能,讓中輟生多一點強制返校的力量。此外,提供中輟生職業訓練,增加其謀生能力,使能於就學之路外尚能有容身的空間。「帶好每位學生」,把每位學生當作自己的孩子,今天不教他,明天將付出加倍的社會成本。「適性發展重於預防」、「預防教育重於治療」。大家共同來結合政府民間的資源及力量,發揮家庭、學校及社會的教育功能,讓孩子在無障礙的環境中成長,開創美好的未來。
參考書目:
教育部(民86)。中途輟學學生之原因。
教育實習輔導季刊;第4卷第3期。頁48-49。
張清濱(民86)。學校行政與教育革新。台北:台灣書店。
彭駕騂主編(民83)。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輔導手冊,輔導計畫叢書。台北:教育部。
高雄縣國中生中途輟學輔導工作之探究(民88)。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頁7-90。
陳儀如(民87)。政府與學校如何有效辦理中輟生的輔導。
頁183-184。
鄭崇趁(民87)。輔導中輟生的權責與方案,學生輔導通訊。
55期,頁16-23。
江書良(民87)。面對中途離校學生應有的省思。學生輔導通訊。55期,頁50-55。
何信助(民82)。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中途離校原因之調查研究。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
何美妦(民84)。偏遠地區國中學生中途輟學問題之研究。
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
翁慧圓(民84)。影響國中少年中途輟學因素之探討。
台中: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蔡德輝、吳芷儀(民88)。中輟學生的輔導與服務方式。
訓育研究,第38卷,第2期,頁37-47。
劉秀汶(民88)。國民中學中輟生問題及支援系統之研究。
訓育研究,第38卷,第2期,頁71。
劉德威(民85)。學習中輟之成因及輔導策略之探討。
測驗與輔導,第138期,頁2843-2845。
鄭崇趁(民88)。中途學校與中輟生輔導。
訓育研究,第138卷,第2期,頁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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