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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貫徹零體罰 加強解除髮禁
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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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零體罰 加強解除髮禁
論尊重~從輔導管教與解除髮禁談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法 官 楊 富 強
隨著暑氣漸消、金風送爽之際,最近這一週來,國、高中均已陸續開學,而在教育部解除髮禁的政令下,不少學生頂著奇形怪狀的頭髮步入校園,甚至讓人瞠目結舌的髮型亦不在少數,引發了學校老師與學生間的緊張關係,甚至是連家長們也有不同的意見。則究竟在我國已有數十年歷史之久的髮禁,其全面解除是否適宜,普遍在社會大眾之間引起討論。本文將從「尊重」的角度來探討此一問題,並希望能對解除髮禁的政策及老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關係,從法律的觀點加以分析、剖論。
在過去威權時代,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被界定為一種「特別權力關係」,所以學校對學生有全面的、高權的及統治的管教措施,實不足為奇。但是隨著我國解除戒嚴、民主政治亦已高度發展的今天,「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被「公法在學關係」理論所取代。而「公法在學關係」理論所強調的就是學校與學生間的相互平等與尊重。換言之,學校對學生的違規行為已不再是處於一種上對下、威權之管教或懲處的地位,而不准學生陳述意見或為答辯,且學生如認其權益受損,亦可循法律途徑為申訴、再申訴;或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來謀求救濟。而此亦正是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中所揭櫫之理念。
大法官在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269號解釋)
。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大法官在此號解釋所欲傳達的理念,即在於學生固然應該尊重學校為維持校園秩序及管理所訂定之校規;然而,若學生因違反校規而受處分時,學校亦應該尊重學生提起體系內救濟或向行政法院尋求司法手段解決的權利,而此亦正是師生相互尊重其不同法律地位的表現。
或許有老師們會問:大法官的此號解釋不啻是剝奪了老師對於學生違規的專業判斷及品行考核,而且學生動輒提起申訴或狀告老師或學校,則師道尊嚴豈非蕩然無存?其實大法官也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在同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另外指出:「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所以學校或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選擇時,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或法院當然會尊重老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的決定,僅在於其判斷或裁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例如判斷或裁量之逾越、濫權及怠惰)時,受理申訴機關或法院才能夠予以撤銷或變更。凡此,即屬司法機關尊重教師及學校的專業判斷及裁量而所為的重要解釋,頗值校園裡的師生們共同遵守及倡行。
而教育部本諸上開理念,
在教師法第17條第2項之授權下,於民國86年7月16日發布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雖然該辦法嗣後因教師法第17條第2項修正,改由各校自行訂定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由教育部在民國92年10月16日加以廢止,然而該辦法中之諸多規定,亦在在顯示在輔導管教中「尊重」之重要。例如:尊重人格尊嚴(第4條第1款)、不可剝奪學生學習權(第4條第4款)、不因少數人犯錯而處罰全體(第4條第7款)、需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及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第9條)、對學生不得有歧視待遇(第11條)、比例原則之適用與通知家長(第16條、第17條)、執行管教的程序應適當,不得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第18條)及正當程序(如公正、不公開、學生或家長監護人之陳述意見)之遵行與學生之申訴、救濟等(第23條、第24條、第26至28條)。
由此可知,輔導管教的法律關係,亦是以尊重作為前提而成立。
而在解除髮禁的問題上,教育部已經表示,各校不得因為髮式問題而懲處學生,否則學生可以向縣市教育局與教育部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即會要求學校撤銷懲處的處分。且教育部並要求各校可以利用一學期的時間,以由下而上的民主程序,研修髮式規定,並且透過學生評選或票選方式,開放學生參與制訂其他服裝儀容規定,包括鞋禁、襪禁之取消,制服、校服的式樣與穿著時間,應該由學生表達意見。此外,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解除髮禁政策應辦事項及流程」,各校於九月開學後,應以召開校務會議、學生自治團體會議、學校寫信給家長等方式來化解開放髮禁的疑慮,並應設置意見反應信箱與電話專線,受理學生申訴,並懲處不當管教之老師等措施,來逐步解除髮禁。而教育部還要求各校無論如何規定新髮式,都僅能作原則性的規定,且不得納入校規或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中,違規的學生也不得施以記過、扣分、處罰勞動服務等任何形式的懲處,只能以溝通、勸導方式呼籲學生改變。
以上所談論到有關教育部對於學生髮式與髮型解除限制的變革,其實亦是一種校園文化「尊重」的表現。即老師固然應該尊重學生對於髮式及髮型的自我管理,但是學生亦應尊重學校及老師對於校園基本秩序之維持及管理的原則。例如,校園畢竟不是外面的花花世界,則學生的頭髮是否應該維持「不燙不染」的基本原則,即屬師生們可以討論、溝通的議題。
而從高雄市的各級學校統計來看,教育局鄭局長進丁曾經表示,高雄市在93學年度各級學校因為頭髮不合格而被記警告的共有2,515人次、2次警告的109人次及小過的12人次來看,可見高雄市各級學校在頭髮上取締過嚴的情形並不多見。而我們認為老師關心學生的頭髮,就如同老師關心學生的學習、飲食與睡眠一樣,都是教育的一環,學生的頭髮問題,在以前因為有不同尺度的爭議,經常造成學校老師與學生的對立,但從髮禁解除以後,學校固然不能再因為頭髮問題而處分學生,但是學生也應該尊重學校與老師對於學生頭髮的意見。畢竟校園中不是只有學生為主體而已,老師在整個教育環境中,仍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呢!
「人生而平等」是我國憲法第7條所揭櫫的人權理念,吾人至盼在校園中的輔導管教關係及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髮禁問題,都可以在師生間的相互尊重上獲得圓滿解決,而此亦正是前金國中學校遠景中所欲追求「知禮守法、尊重關懷、健康活撥、多元創新」的最終目的。
零體罰 為學生應有基本人權 國家應予保障 使學生不受身心上的傷害
並且應維護學生自尊心 經 總統公佈 修正教育基本法後 實施
以及 澄清一點 教育部並無說罵學生豬不算體罰 而不受懲處
可請參閱教育部新聞稿
關於零體罰政策宣導以及加強督導落實解除髮禁
我們將持續加強溝通 宣導。
學生可透過家長向校方反映 讓校方重視學生意見。
<我把有關髮禁的法規或觀念字體加粗還有所有字體加大 應該可以吧~ 不習慣再反應吧>
[
本帖最後由 展帥揚 於 2007-3-22 21:3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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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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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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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很有代表性 代表體罰和髮禁已經是違法的了 不可做的了 這張印下來 收藏起來
給學校看看 看看有何話說
大熊老師 為教育界獻出我的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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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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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大熊老師 的帖子
是阿!畢竟 法官說話 說服力很大
只是 目前在於 興學自由 與學生人權 皆屬憲法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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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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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小賴 的帖子
.....但學校很會裝傻 ...給學校 有用嗎
不如給家長會 在外+連署 . 因該不錯.
我的無名 要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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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禁快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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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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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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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 學校還不是依然故我.. 這篇是哪時發出的阿??
因為他提到九月開學和93學年度 該不會是之前當初剛開始解除髮禁那時發的吧??
那這篇應該算滿久的吧?
現在學校還是在管頭髮阿= =
還我一個自由的空間 不要有
髮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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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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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怎麼半?
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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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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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可透過家長向校方反映 讓校方重視學生意見。
透過家長
很多家長會為了多ㄧ事不如少ㄧ事 叫自己的兒女聽學校的話
因為學校總會拿出,記過、退學等要脅
家長們聽到自己的兒女會被懲處,哪還敢在對學校發聲,怕在學校受到不平等對待。
以前在國中我們為了集體被理髮的事 抗議的事
被家長知道後 大家都被訓了一噸
要家長出來支援 我想很困難,老舊的觀念、固執的想法
至少我的父母不能接受我知道
因為已經對槓好幾次了
點我的無名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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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滅€雷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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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我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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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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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
這篇說的很好很棒!
有法官做後盾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
但是最重要的問題是
就算是由法院等公務機關發出的信函
學校看歸看,但是真的會去做嘛?
如果再由學生轉交至學校,學校會看會受理嘛?
我想,已私立來說,大概很6~7成以上不會看嘛吧?
我不敢否定私立學校的關心與管教
只是覺得有許多私立學校的作風過於強硬
緣起緣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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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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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3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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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法律文 我將轉請教育部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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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5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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