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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老師的權利跟義務
smokey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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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1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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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權利跟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壹、教師之權利
一、憲法上之權利:
主要規定於憲法第一五八至一六七條。
辦法中對小學教師較密切者有
講學自由
(憲11條)、
宗教自由
(憲13條)及
政治活動自由
。但基於行政中立,在行使宗教、政治活動應遵行
「中立」原則
。
二、教育專業上的權利:主要依據為教師法第十六條。
另外如教師專業自主中的
參與組織決策
、
免於外力干預
和
維持專業品質
及
教材教法
與
選擇自由
、
專業成長權
、
學生成績評量權
、
教材教具製作及使用權
、
成績考核權
、
生活指導權
、
營造物秩序權
、
輔導管教權
、
申訴權
、
專業結社權
、
參與校務權
。
三、教師作為公務員之權利:
此處之「公務員」係指公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以及刑法和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而不是其他公務員法上之公務員。
四、勞動者地位之權利:
即所謂的勞動三權(
團結權
、
交涉權
、
爭議權
)。唯目前法界尚有不同見解。
爭議權即
罷教權
。
五、其他法令上之權利:
例如公立學校敘薪辦法、教職員退休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免納所得稅之優待…等。
貳、教師之義務
一、教育專業上的義務:
主要依據為教師法第十七條。
另外還有教育職業的義務、專業服務的義務、遵守教育中立之義務、照顧學生的義務、膱務上守密之義務、成績考核的義務、財產保管的義務…等。
二、公務員的義務:
如工作義務、工作倫理、行政職務之服從義務……
三、勞動者的義務:
主要依據聘約上所敘明之義務。
四、其他應注意之義務: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通報義務。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配合義務。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報告義務。
4、傳染病防治法之報告義務。
5、家庭暴力防治之報告義務。
6、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保障義務。
7、受理性侵害犯罪事務之通報義務。
8、不法行為樣態告發之義務。
國小教師面對的是十二歲以下兒童,社會之期許甚高。在教育專業人員兼有公務員及提供勞務性質的特殊身份下,其所享權利和應盡義務自有其特殊性。因此,對於教師本身權利與義務之認知應是今日民主社會必備的素養。同時,在職場上進行對於學生、家長、學校(僱主)間所造成之紛爭當有溝通和釐清的便利性。
公務員的保密義務
較容易洩露機密訊息的狀況
(一)(二)(三)略
(四)
故作權威時
:
少數人為表示職務重要,並深知機關內幕消息,刻意露幾點機密訊息,以炫耀自己。此種刻意炫耀自己,極可能構成故意犯,特宜小心。
(五)
與人爭辯時
:
遇有他人爭論本機關業務或與自己職務有關之事項時,基於「澄清真象」之立場,予以說明,極易洩露機關或業務上之機密。
(六) 功利貪欲時:
部份主管有關人民或政府應予保密之事項,因受人情壓力或財物誘惑下,往往將公務員業管之資料,洩漏予第三者參考運用,以致影響他人隱私,甚或國家利益,而身陷囹圄之情事。
(一)洩漏國防機密罪:
1、故意犯:
(1)普通洩密罪: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特殊洩密罪:洩漏或交付前項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犯:
(1)公務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因過失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洩漏其他機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3)洩漏機密圖利罪: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行政責任:
公務員行政責任,不因受刑事處分而免除,因此如涉及妨害秘密,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
受懲戒處分情形有二:
(一)移付懲戒:
1、刑事處分與懲戒處分併行: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二條:「同一行為…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
褫奪公權者﹂,仍得受懲戒處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
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涉嫌貪污(如
洩密圖利)經提公訴情節重大者,及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第
一審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者,均應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
移付懲戒。
2、單純之懲戒處分:
(1)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a、違法。b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
員洩漏職務上秘密,縱未違法不受刑事制裁,亦乃失職行
為,須受懲戒。
(2)行政懲處:公務員洩密,既屬違法或失職行為,自應受服務機關之懲處,即使受刑之宣告,而未免職者亦同。
如情節重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後段:「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
三、民事責任:
(一)洩密所造成的損害,是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範圍,民法第一百八十六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二)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秘密,致使第三人權利
受到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公務員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六
條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意即如果公務員違反保密責任,造成洩密
,不論是故意或過失,甚至無意間洩漏,致第三人權利受損,被害人
只要證明公務員有洩密的事實,就可以對公務員請求賠償。
(三)洩密案件合於國家賠償規定之賠償要件,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而
國家如因公務員洩密之結果受有損害,當亦得依法向該公務員求償。
[
本帖最後由 smokey7958 於 2007-4-1 12:0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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