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舉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國中不當教職人員
e280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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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髮禁復活
檢舉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國中不當教職人員

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國民中學
該校自然教師 葉欣勤
有不當體罰學生之嫌
該校一名學生
因上課未依照葉老師之吩咐擦黑板
該老師便令他每節下課都要到教室門口前罰站
使他毫無半點休息時間
更令他只准低頭看自己的鞋子
若往別人身上看一次則放學延後10分鐘
恐危急學生身心健康

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國民中學
該校自然教師 葉欣勤
在自然課上實驗課時
先另一位同學站在講台上(以協助的名義)
再將納粒整塊投入水中
引起爆炸
玻璃四濺
差點危急前排同學人生安全
事後
不但不承認自己有半點疏失
甚至還相當惡劣的說:就是因為知道會爆炸才叫同學站在上面
行為令人髮指

有人能幫忙投訴嘛?
相關投訴管道方法我並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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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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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 23:4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Yahoo!

回復 #1 e2806387 的帖子

1. 這種罰站方式有過當  應該站一次下課即可  不可留學生 太晚  且要和

  其父母報告

2. 這種實驗幾乎危害到學生 為什麼不道歉? 不知道學生有沒有受傷?





大熊老師 為教育界獻出我的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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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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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2 00:48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別讓髮禁復活
回復 #1 e2806387 的帖子

本會將請桃園縣教育局查明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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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80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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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3 15:00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非常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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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6 22:29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別讓髮禁復活
回復 #1 e2806387 的帖子

您好:  您的反應本會相當重視 並協請桃園縣教育局查明後 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一)95.12.12立法院通過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依教師法第17條所規定之教師義務,包括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因此,教師有義務要管教學生,惟必須注意其所實施的管教措施,不能用體罰或違法與不當的管教措施。
(三)另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第廿六條教師得採取的一般管教措施如下:
1.口頭糾正。
2.調整座位。
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5.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7.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8.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9.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0.要求靜坐反省。
11.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12.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13.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4.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四)本府將督導學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持續請學校以愛心、耐心輔導學生,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二、另有關自然實驗課乙節,經了解葉老師上課前已先說明該實驗的危險性,並請同學往後做任何實驗均要注意每個物質的特性,因為該項實驗較危險,所以未請同學協助或上台,而係由老師做示範實驗,實驗時因反應溫度較高,導致燒杯裂開,尚未有玻璃四濺,影響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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