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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監聽科技,侵害通訊隱私權? 由於「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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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科技,侵害通訊隱私權? 由於「外遇」.
監聽科技,侵害通訊隱私權? 由於「外遇」.
「離婚」,「婚前徵信」,跨海「抓二奶」案件層出不窮,基於廣大市場需求,網路上最近賣起「間諜手機」,宣稱在手機植入「駭客晶片」後,具有全球24小時個人行為監聽功能,蒐證DIY,抓姦自己來,不必花大錢請徵信社。而所謂「間諜手機」的外型及功能與一般大哥大一模一樣,只要使用者設定一組監聽密碼,然後將手機送給自己的配偶、情人或青少年子女,在他夜晚遲歸或行蹤有問題時,打電話給他,啟動監聽功能,立即就可以監聽手機周圍所有的聲音。
前述情節,仿彿讓人想到電影「全民公敵」的劇情,一位年輕律師,因為捲入一場謀殺案,而使自己的行蹤,陷入GPS衛星系統全面的監控…。這一切,不禁令我們懷疑,是否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源自人類最基本的需求--獨處而不被打擾的權利,就變得渺小而微不足道?所幸的是,在近幾年隱私權意識高漲的前提下,我國已經透過修法或制訂法律的方式來規範此種監聽的行為,也就是任何人在現行法的規範下,不再可以咨意監察他人之通訊。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在夫妻懷疑他方有外遇的情形下,若監聽的行為是為保全日後提起通姦訴訟之證據,且考量其手段的確有必要性及急迫性,目前實務上是認為其「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而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因此監聽者(夫或妻)不構成該條之罪。
但是除了前述刑法之規定外,為了保障個人的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我國於八十八年另制定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實務上有認為該條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也就是不及於一般人民。但是,法務部(89) 法字第 000805 號函釋明白認定,依原立法意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一般人民,因此,任何人只要監聽他人之談話,即屬於「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若無本法第二十九條「不罰」之情形,即應該負擔刑事之責任。
事實上,夫妻間秘密錄取對方與他人談話,作為通姦罪的證據,是很常見的情況。因為,通姦的證據搜集不易,畢竟能在對方翻雲覆雨時會同警察破門而入者,實在少之又少,因此,為保全證據,只好出此下策。但是因為違法監聽而取得之證據,不但侵害了受監察者之隱私權,其所取得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令人懷疑。刑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不但宣示法律保障人民通訊的合法權利,也值得想監聽他人的人引以為鑒,不要「監聽」不成,反而進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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