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育的三兩事》之四(完)
我的家族經營得不甚理想,時常一個人大唱獨角戲,倍感無力,除了自己發覺問題,大多數的成員都只是看一看,最多也只是有學弟反應路燈故障,偶爾也可以見到踢館的學生,大罵沒良心、不知滿足,真的令我啞口無言,他們對宜中的熱愛到何種地步我不清楚,然而卻將這份感情強加在所有問題上,一向是我不敢茍同的。但是事情也沒有一直這麼悲觀,至少我透過這個管道收集了不少情報,有助於後來提出建議的方向,也因為跟某幾位學生的討論,讓某些議題有更全面性的觀點,這是無庸置疑的。
在經營家族期間,除了給校長的信件以外,還有透過書面文章,針對某些問題給相關學校單位建議,比如像是暑期輔導課的風波,據我所知教育部的規範是「正課(也就是不含自習)」不能超過120節(這是我到教育部網站無意間看到的條文,我想全校可能只有我知道吧),學校的暑期輔導通知單上也寫明授課節數為120,但是加上自習課就超過200多節,這是我升三年級的暑期輔導課統計出來的正課節數,實際上有達到126節(當然,我有留課表,加上我本身是學藝股長,我連調課單和上課紀錄都有備份),別類組也有達到更高的節數,我一開始有用紙條放在教學日誌裡頭跟主任詢問這件事(話說日誌她都是親手批閱的),然而她回覆寫道:「因為課程繁多,老師們排課上有問題,希望你能體諒學校的用心。」我朋友跟我說,區區六節課有什麼好計較的?晃眼就過去了嘛。這不是節數的問題,而是學校對學生的「態度」問題(在寫給校長的信件中提到這件事,現在看起來那時候用的語氣還蠻差的)。如果學校希望學生體會他們的用心,那應該對學生做個恰當解釋,至少不應該在通知單上欺騙學生只有120節。於是我在暑期輔導後的幾天假日,直接透過網路跟教育部反映這件事情,但是卻發生了大烏龍,教育部第一封回信是說明學校「自習課」並不加收費用,似乎是教育部誤會我的意思,我的確有提到自習課的加開會造成學生花掉半個暑假都呆在學校裡,希望教育部能在這方面詳加規定,但是主要是在論述正課的超節,於是我重新詮釋我的問題,經過反覆來回四次的信件,我本來以為教育部規定「不准超過120節」是基於捍衛學生放假的權益,後來才發現原來是怕學生「花太多錢」!!然而我們學校在超過的節數都是不計費用,也就是只收120節,所以學校這麼做是許可的!!校長在開學典禮上有提到:「暑假期間有位學生在教育部網站的部長信箱投訴學校的課程事宜,學校開課都是為了同學好,希望大家能體諒學校的用心,還有如果大家對學校有什麼意見,可以透過學校本身的反應機制來建議,不一定要到部長信箱投訴,....」然而我確實體會到,教育部對於學校而言的壓力是如此之大。後來的幾週內,教務主任在正課的課堂中把我直接找去教務處,帶我過去的老師在途中跟我說:「你應該知道主任找你做什麼吧?」「這件事情帶給學校很多老師的困擾..」我沉默點頭,他停頓了一會,微笑著說:「不過你這麼做是對的,至少對學校是一種警惕...」這時剛好到了教務處,這位老師直接帶我到主任的桌旁,然後隨自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面對面的約談讓我壓力很大(對,就某方面而言我是個淑辣),主任苦口婆心地說明學校的立場,以及整個事件的決議是由家長會提出的,校長本身也抱持著同意的態度,所以她在這方面沒有多加思索;她也說道,教育部發了四次公文到學校來,教務處的老師在這方面的回覆壓力很大,希望我可以體諒學校的用心(這點她很強調)。我沒有作出反駁,因為我感受到她疲憊的氣息,以及歲月在臉上留下的刻痕,甚至對教育的用心我都體會得到,她是一位認真的教育者,只是或許在觀念上,還有可以改善的空間。
然而,事情並沒有因此結束,我在事後一兩個月又發現新的問題。我是這麼想的,既然教育部有保障學生「自由參加」暑期輔導的權利,那暑期輔導怎麼可以教新課程?這豈不是等同於半強迫參加(你沒參加就無法學到那些東西,事實上,學期開始以後也是直接銜接輔導課的課程,並沒有重新教過)?我首先跟教育部確認這件事情的合理性,然而教育部回覆是:「
您來信所反映有關輔導課自由參加問題乙節,本部已於92年5月1日以台中(一)字第0920062159號函之說明二,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知所屬高級中學,輔導課程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限,各校不得在輔導課進行新的課程進度,以免對未參加者造成不公。如學校有違反上開規定,請您逕向 貴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各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高級中學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直轄市公私立高級中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為本部中部辦公室;縣(市)立高級中學為各縣(市)政府。」我用老方法,在教學日誌附上紙條說明這件事情,但是我沒提到條文的事情,只是就一個學生的觀點來質疑此事的合理性,主任回覆是:「由於課程繁多怕學生上不完,所以利用暑期輔導的課來上,各科老師都有自己的安排,希望你能體諒。」我比較賤,還是用老套,不過這次是透過縣政府教育局,然後在轉函到教育部(因為我看錯了),教育部回覆是:「
台端94年3月27日致部長信箱電子郵件及宜蘭縣政府94年3月28日府教課字第0940035821號函轉宜蘭縣縣長電子信箱收悉,有關陳述國立宜蘭高中在寒暑假課業輔導時上新課程案,本部將函請該校確實依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確實檢討改進,並請駐區督學加強重點輔導訪視。謝謝您的來信,祝學業進步。教育部。」此事件到此才告一段落。畢業後,聽說學弟妹的輔導課大量減少,而新課程也都沒再上了,這是後話。(感覺我像在犯罪)
後來,還有一些零星的事件,像是學校的校內推徵制度,我直接轉用當時寫的兩封信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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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一)
關於三年級的推甄制度,由於先前因為依照班級來填寫造成「成績高的同學」填不到理想的志願,反而讓成績低的同學填走了(因為一個學校科系全校只能填三人),所以校長高興地改成依照「學生成績」來做全三年級填寫排序,並強調為了公平起見,學校不怕麻煩來替同學做這樣的服務。
這是這幾個月剛發生的事情,大家都對這個制度的改變有不錯的反應,但很可惜的是,校長與學校,只是一再地重視學生的升學率,完全沒有注意到最基本的重點:「推薦甄選是爲了什麼而設立的?」
「推薦甄選」之所以會產生,是政府為了要讓「有能力、有才華或是某科較強」的人可以免於學業及聯考成績的壓力,採用較活性的方式讓功課不好的學生也有機會上理想的學校,並且也可緩和「單一性升學主義(完全看智育)」的現象繼續加深,以及符合多元入學的意涵;現在回頭看看學校的這個制度,學校竟然依照「學業總成績」來做推甄填寫排序,完全抹煞了推甄的意涵,反而是重蹈以前的單一升學模式,有何教育改革可言?
有人說這種人不多,但我週遭的人多的是,舉個最明顯的例子,本班某同學平常學業成績普普,也有某幾科常常被當掉,但是他去年全國奧林匹亞國手選拔競試是全校唯一通過初試的人,資優班沒有一個人通過,全國排名100多名,這樣子的人,主任您認為該怎麼辦?
我曾經跟我們導師提過這個問題,老師回答則是:「就是因為會有這樣的現象,所以還有申請入學一個機會阿,不然你說該怎麼辦呢?」
一樣有辦法,先提前一個月填推甄學校,並且鼓勵大家盡量往自己的興趣填寫,但科系本身基本的要求也要通過,然後再由學校加以統整,將超過名額的科系的填選人另外統計出來,再將他們做個別比較,而比較內容不是學業總成績,而是有無該科系相關的科目競賽得名,或者是相關科目的學業成績(是單一或某幾科,不是全部),依照彈性比重來做排序,被淘汰的人重新再選,甚至學校可以參考該科系所重視的學測科目為何(可參考篩選比例)來做排列,若是屬於較模糊的科目(如哲學系),甚至還可以要求學生寫小論文都無妨,這樣才符合推甄的意涵,雖然麻煩許多,但是,教育本來就事件麻煩的事!!這事情是很重要的,雖然我這屆已經來不及了,但希望下一屆以後不要再發生這種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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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二)
教務主任您好:
很抱歉又再次說一些廢話(字比較多所以用打的),這次是延續關於上次所提「推薦甄選」的一些事情。
我先重新簡單敘述上次所提的內容:「由於學校採用以『成績』來做選填甄選志願的排序,導致甄選創制意涵(多元入學)完全消失殆盡,希望學校可以改成以先前文中所提的方式進行選填志願的作業。」
首先我先轉用一個應屆資優班學生在網路論壇中對我質疑的說法來帶入一些觀點:「現在學測考完了,相信自己也知道自己的成績了,你所說的那些有特殊才能的人,考的好嗎?就算再多麼有特殊才能,台大、清大、交大、成大至少都要60級分第一階段才能上吧?其他學校這些成績在前面的人也不會填,再怎麼有才能,台灣的制度還是要看成績的,所以推甄從成績好的開始填是沒錯的,我所質疑的是成績高的一定成績好嗎?!資優班後半部,不一定比前段班的前半部差;前段班後半部,不一定比後段班前半部差,所以我覺得應該以模擬考成績來作推甄順位的依據,而不是平時成績!」(順帶一提,這傢伙有用注音文被我改掉了。)
這句話我把它分成兩個部分來解釋:
第一個部分,我想應該先釐清一個概念:「教育部所制定的提案,不見得所有學校(大專院校)都會同意它的理念」,也就是說,每個大專院校都會有自己想要的要求,就如他所說,台清交要60幾級分才能上,因為他們比較希望各科能力都很強的學生,而不是單一科很強,這就牽涉到台灣這個國家對於「全能通才」總是看待得比較重,舉個例子對比好了,像在美國,一個企業主在徵選人才,有兩個人來應徵,一個只是經濟學碩士,另一個則是企管加上經濟學碩士,先不論哪間大學碩士班畢業的,猜猜看大多數企業主會選哪一個?答案是第一個,因為他們的價值觀認為,一個人才多向發展,相對於另一個人專精於一個領域,兩者之間,前者所學以及其自身的學問,涉入性一定不比後者來得高,而且領域專注性也不足。反觀台灣,大多數的人一定會比較喜歡「雙學位」、「全能」,所以台清交本身並不認為專精是件優秀的條件。所以他們在甄選制度之下先採趨於全能的要求,然後再以面試或是甄選資料來比較每個人專精的部分,但是這麼做還有一個理由,因為要考台清交的人實在太多了,“避免行政上的麻煩",他們也必須這麼做。但其他的學校可就不一定了,有些學校也是同意「專精」,最基本的理論在於「這個學系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能力」,像是「英文」、「數學」等等,就比較不會要求「全部的科目」。若是所有高中都是以他所說「考試成績總分」來排序,或是像這屆我們學校用「學期總成績」,前者的確是滿足了前部分的人的需求,後者也出現了推甄意含上的出入,大家應該要知道,多數後半部的人是最大的犧牲者。
第二個部分,這位同學後來也質疑:那推甄用我那個方式,不就會喪失掉前半部的權益?答案是不會。因為不要忘記還有後面的「指考」,這就是為何教育部會設計這樣的考試模式,當然這無可否認的確會有點損到一些因人數限制而被擠掉的人(成績大概每科處在中間)的權益,但問題的根源在於,教育當局是希望緩和台灣教育太過於注重「考試」及「智能」,主任您同意這個觀點嗎?
後來我還遇到有人質疑:那全國只有我們這麼做,我們會不會淪為制度下的犧牲者?他的意思是,別的學校都是用總成績作排序,而我們推上去的人都是用各科系所需專長能力來排,我們會不會處於弱勢(別人全能,我們不是)?這個答案也很簡單:不會,因為選人的是「各大學」,他們要求什麼項目,只要自己擁有該項目的特殊表現及成績,自然而然全能的人並一定是對手(因為教授沒說要看所有的成績),除非他那一科能力也比你強。當然若是像我上面所講有的學校科系要求「全能通才」,通常他們還會再加上「學測總分」的門檻,或是直接要所有科目成績作篩選,這種科系,當然就是那些符合「全能通才」的人所適合推甄的。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也是我這篇文章最主要的重點(這部分都是是現階段問題,改變選填制度可以解決一部分,而還有一部分則須學校來宣導才能達成)。
一個資優班的朋友跟我聊天,他跟我說他考72級分,他推甄填的是他的「第二志願」(在第一志願名額未滿的前提下),還說申請才要選第一志願,我聽了差點昏倒,意思就是說「推甄只是當備胎」(假如申請沒上就靠推甄),這個問題在哪裡?就在於「推甄是有限名額」,以下還有幾種類似情形:
我認為資優班許多以前學長姐及同學們,其實很多都是在浪費資源及別人本來可以有的機會。資優班很多人都是填了推甄的志願,結果不是填最想要的,而是填第二或第三志願,最後填上了,卻又不去讀,甚至還等到指考再考高一點登記大學,推甄本身每個學校名額都有限,填上了不去讀那幹麻還填?還有多少人想去填那個志願?這種人打從一開始就應該填最高志願,而不是浪費別人的機會。
還有另外一種人則是雖然填了自己最高志願,但卻沒上,其實一開始應該要思考全國有多少能力跟自己差不多的人會跟你競爭,所以若是我身為一個輔導員我會問:「有幾成把握可以填上這個學校?」當然這種人我不是批評,只是提外話希望大家可以衡量自己所擁有的實力,包含自己本身是不是一個「全能」的人,假如是,而且又填了一個其實只要看「某幾科」的大學科系,再加上有一個該科程度跟自己差不多的學生跟你搶甄選位子,在這種情況下基本上應該淘汰全能的人,他應該要把目標放在指考,不然就是換個需要全能的科系,畢竟推甄是設計給某幾科較強的同學的。
而以我所見資優班前幾屆的學長姐們許多都是填推甄上了不去唸,不然就是一堆「全能」的人,每科都考14、15級分,最後上了又放棄入學去考指考,浪費了多少本來可以填、只有某幾科強的同學的推甄機會?這個用在申請上也是一樣,打從一開始就決定要考指考的人,其實根本完全沒資格去填申請,這是浪費了那個科系的「申請人數」,全國又有一個人的機會被這樣浪費掉了,特別是那些推甄、申請「上了」卻不去唸的人。
我來說一個最誇張的例子,上一屆的某位學姊,先前就打算要唸國外大學了(國外大學已經寄通知來了),她好像考了73級分的樣子,是一位全能型的考生,結果她有申請學校(我想推甄應該也有),一位跟她同班的學長是說她申請到了台大外文和陽明醫科(學長還說她只是想測試一下自己的實力),上了沒去唸,就算沒上,也是浪費全國一個申請後可以入學的人的機會,假如連推甄她都推的話,那更是罪不可赦!因為她本來就打算唸國外大學!!主任您應該能了解我的意思:推甄與申請機會是不能拿來隨便浪費的!!
所以我覺得學校有必要解釋這些意含及觀念(不管推甄選填制度有否改變,有改變的話也更應該解釋改變的用意),我認為學校在其他事務也應該秉持著這個原則(我指的是生活規範的瑣事及各種制度),學生能了解各事務的意涵,才不會傻傻的不知道學校為何這麼做,然後就又出現許多原本其實不會有的抱怨。
在此感謝主任看完這篇文章,謝謝!!
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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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過程中,主要還是靠歷史老師給的鼓勵,以及輔導老師的認同(這個部分要感謝某位朋友,呃..雖然這位輔導老師有個很大的問題還沒有給我答覆),畢業的前幾個月,我也跟歷史老師分享這些經歷,談了快三個小時。然而最重要的還是新政主義帶來的信念,不過至今我還在猶豫,我做的這些是否是正確的?這點我還不敢確定。(2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