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給的兩個回函
滅神 (Ak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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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16 21:5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添加 滅神 為MSN好友 通過MSN和 滅神 交談 Yahoo!

別讓髮禁復活
教育部給的兩個回函

這是第一個:



親愛的同學,你好:

有關你致教育部部長信箱反映育達商職學生髮式管理乙案,業交由本科處理。

有關教育部相關髮式政策,基權限分工原則,本局予以尊重。另依據教育部 94年8月9日 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另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以上,合先敘明。

本案經洽該校瞭解,校方說明如下: 96年2月27日 學校辦理註冊時,由導師檢查學生服裝儀容,其中服儀不符規定學生於 96年3月1日 至生輔組複檢。部分髮式不合規定學生表示剪髮費用昂貴,央求主任教官幫忙修剪,主任教官基於體恤家長經濟負擔及服務學生之情,遂協助修剪髮尾過長部分。學校表示,主任教官係因學生要求而修剪髮尾,並非主動或擅自,又學校髮式標準係經各校學生、老師及家長同額代表公開已無記名投票決定。惟本案經校內檢討,教官協助學生剪髮確實不宜,爾後將回歸校規程序處理。另學校表示本學期自開學至今,並未有學生因「髮式」不合格遭學校記過懲處之情事。

嗣後若有髮式管理等意見或校方確實有不當體罰或懲處之情事,建議循正當管道,透過家長向學校學務處人員反映,若學校處理顯有疑慮再請電洽本科(電話:27256353)。

敬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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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  敬復


我都傻了....難道我現在的警告單是假的= =? 囧....

這是第二個:

許同學,你好:

有關你致教育部部長信箱反映育達家商髮式管理乙案,業交由本科處理。

有關教育部相關髮式政策,基權限分工原則,本局予以尊重。另依據教育部 94年8月9日 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另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

本案經聯繫學校表示,該校確實有9成的家長贊成學校適度管理學生髮式,故針對髮式不符規定同學採柔性勸(輔)導或通知家長協助督促之方式辦理,惟本局已再次重申校內不應有因髮式不符規定遭校方不當體罰或懲處之情事,學校表示將檢討校內相關規定,並建議爾後有關髮式規定問題可先透過家長向學校學務處人員反映。

有關禮儀訓練部分,倘你有無法配合之狀況,請先透過家長向學校學務處人員反映,學校處理顯有疑慮時,再請電洽本局職教科反映(電話:27256353),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向學校進一步查證。

敬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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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我都傻眼了= = 又是拿家長和投票出來說
這大家幾乎都是投票出來才知道的事阿!!!

說說意見吧各位~~


PS:我不是許同學XD

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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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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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滅神 的帖子

台端 您好:

台北市教育局目前已發函表示 尊重公私立學校現行的服儀規定 該局表示支持各校適度管理
但因此 造成公立學校也加強管理頭髮 本會業已其主管機關妥處

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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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不走的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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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髮禁復活
無言
沒去站禮儀訓練 記小過 跟髮式不合記過有什麼分別....
每天站到腳快斷了ˋˊ"
髮禁依然存在....唉........誰可以救救我們

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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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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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帶不走的淚 的帖子

育達家商髮禁管理案
本會業已在度請該校以及北教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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