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分析一下這篇文章
請各位同學們看仔細
我再說一遍 現在
公立學校只有開放髮禁而已
其他例如鞋子 襪子 腰帶 指甲 制服等等
一切要按照公私立學校規定執行 切記!
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僅行文廢止國立學校高中職以及國中的髮禁
(聽清楚 只有國立的有廢除
私立的還是有髮禁 我不希望在這裡還聽到抱怨私立學校為什麼有髮禁的發言, 更不要有抱怨學校為什麼管鞋子 襪子 腰帶 制服等等的發言)
2.私立學校教育部行文學校參酌解除髮禁作法 並循民主程序制定
(聽清楚 參酌解除髮禁做法 那不採用 也不會怎樣...還有不管結果如何
請各位一定要遵守學校最後髮式規定)
(民主程序制定 意思就是私立學校頭髮樣式
要以民主程序制定 就是以開會或投票等程序 讓學校 學生 家長一同制定 制定出來最後的結果 學生務必要遵守)
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部94年8月9日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
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
只是宣導 不是規定 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表示學校校規和班上班規 學生如果有發覺不適宜的
可以共同核定
) 再問一下 什麼髮型才叫做"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 平頭嗎?
另
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
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
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
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
(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 就是私立學校髮禁還沒有廢除 , 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 就是
如果有教官及師長們發現你們同學中有不符合規定者 只能以採取
柔性、
口頭勸導方式 就是指不可以以威脅或強迫之口氣 處罰學生 甚至動手剪學生頭髮 這絕對不行 )
強迫口氣: 同學! 留那什麼爛髮型! 等等我帶你去剪頭髮 不剪就記你過! 讀書讀不好 留啥搞怪髮型!
柔性勸導: 同學 請你留意自己頭髮的整齊清潔 記得要時時 清洗頭髮 剪頭髮喔
4.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因係自力興學,並迭受家長要求,學生生活管理,致有別於國立學校與符合團體紀律之較高標準,
學生髮式仍請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問一下 適合學生身分的髮型為何?????)
5.有關懲處問題,如不服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記得可以申訴 這是你們的權利 凡是被強迫剪頭髮的 或是被體罰的 被人身攻擊的 被陷害等等 )
6.教育部訓委會一再宣導同學申訴請教育部對於哪所國中髮禁行文解除
但 依據規定 事屬地方政府自治權則 就算是教育部 也不能干涉
這就是一綱一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目前抗爭的部份
(所謂地方自治權責 就是包括髮式等雞毛蒜皮的小事情 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管理 自行決定 )
7.本會將持續加強宣導解除髮禁的相關規定 並請教育部加強落實解除髮禁
8.對於解除髮禁有任何疑問 可來信至
[email protected]
高中職(申訴管道中部辦公室):主旨:學生個人髮式屬於基本人權範圍,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
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說明
一、本部業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
二、學生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教育思潮下,屬於人身自由的髮式,理應受到尊重,學生個人髮式宜積極宣導以健康、整潔原則為主,
由學生個人自主,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記住 這是在國立學校 私立學校教育部頂多只有規勸宣導 換句話說
私立學校不聽 教育部也沒輒 國立學校的同學 你們就可以大膽的留各式各樣的髮式了)
三、自94學年度起,各校校規應落實尊重學生人權,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中援引本部
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須儘速進行檢討、修正。
(這公私立學校都一樣 就是學校
不能以頭髮為理由 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罰記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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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立學校(申訴管道縣市教育局):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督導所屬學校檢視校內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說明:
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高職將率先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進行檢討、修改,且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應由學生自我管理,建請督導所屬學校參照國立高中職作法,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尊重學生意見表達之自由,其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主,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並檢討、修正相關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三、請利用相關研習及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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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申訴管道訓委會):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檢視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職將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請儘速進行檢討、修改,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亦不得以此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宜由學生自我管理,學校應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建請各校專科部前三年參考國立高中職辦理,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原則,且不得以髮式規範作為懲處之依據,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
本會對於每位同學的申訴 皆至表重視 並依據相關權責 分文處理機關受理
本會將持續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加強宣導落實解除髮禁
要求各校不得將髮禁納入校規以及輔導管教範圍
也不得因為髮式作為懲處依據
並避免學生因為服裝儀容不整而遭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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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熊老師 於 2007-5-15 18: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