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會再次宣導解除髮禁規定 請查照
  本主題由 灰羽 於 2007-6-6 18:12 設置高亮 
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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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6 18:11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Yahoo!

別讓髮禁復活
本會再次宣導解除髮禁規定 請查照

親愛的同學 您好:

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業已解除髮禁 但未強制廢止私校髮禁 是因為礙於興學自由法的規定
2.有關懲處問題,如不服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3.(1)本部已於91年6月14日召開之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中討論決議後宣布:「學生服裝之式樣、顏色,由各校邀集學校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共同制訂,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引導學生健全成長發展,並藉此建立理性溝通與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機制」。藉由學校生活、藉由穿著制服,不但可以彰顯團體的認同,更可以培養群性、紀律與團體的生活,並且與同學留下共同的歷史記憶。
(2)輔導管教申訴:因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事宜,係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台端如有遇到學校因為髮式問題而被處罰或遇到教師不當管教的情況,可利用學校「學生申訴信箱」或其他校內意見反映的管道;如仍未能達成共識,可敘明具體陳情內容(儘可能的詳細說明懲處事由等訊息)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陳情(縣市政府教育局),以利相關單位能更迅速的為您解決問題。
4.本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已於去95年1月2日以台國(一)字第0940179257號函知各縣市,有關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之原則與注意事項;在學校執行上,由縣市政府督促學校對學生之懲處不得逾越縣市之規定。
5.教育部目前廢止髮式 但未廢止鞋襪規定 請鑑查
6.依據 教育部規定 各校不得將髮式作為懲處學生的依據  
準此 各校不得以扣留畢業證書來懲處學生頭髮 若有學校因此懲處或威脅
可請家長協助反應  以俾維護自我權力


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僅行文廢止國立學校高中職以及國中的髮禁
2.私立學校教育部行文學校參酌解除髮禁作法 並循民主程序制定
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部94年8月9日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另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
4.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因係自力興學,並迭受家長要求,學生生活管理,致有別於國立學校與符合團體紀律之較高標準,學生髮式仍請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5.有關懲處問題,如不服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6.教育部訓委會一再宣導同學申訴請教育部對於哪所國中髮禁行文解除
但  依據規定  事屬地方政府自治權則  就算是教育部  也不能干涉
這就是一綱一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目前抗爭的部份
7.本會將持續加強宣導解除髮禁的相關規定 並請教育部加強落實解除髮禁
8.對於解除髮禁有任何疑問 可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9.(1)本部已於91年6月14日召開之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中討論決議後宣布:「學生服裝之式樣、顏色,由各校邀集學校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共同制訂,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引導學生健全成長發展,並藉此建立理性溝通與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機制」。藉由學校生活、藉由穿著制服,不但可以彰顯團體的認同,更可以培養群性、紀律與團體的生活,並且與同學留下共同的歷史記憶。
(2)輔導管教申訴:因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事宜,係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台端如有遇到學校因為髮式問題而被處罰或遇到教師不當管教的情況,可利用學校「學生申訴信箱」或其他校內意見反映的管道;如仍未能達成共識,可敘明具體陳情內容(儘可能的詳細說明懲處事由等訊息)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陳情(縣市政府教育局),以利相關單位能更迅速的為您解決問題。
10.本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已於去95年1月2日以台國(一)字第0940179257號函知各縣市,有關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之原則與注意事項;在學校執行上,由縣市政府督促學校對學生之懲處不得逾越縣市之規定。




高中職(申訴管道中部辦公室):主旨:學生個人髮式屬於基本人權範圍,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說明

一、本部業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

二、學生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教育思潮下,屬於人身自由的髮式,理應受到尊重,學生個人髮式宜積極宣導以健康、整潔原則為主,由學生個人自主,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三、自94學年度起,各校校規應落實尊重學生人權,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須儘速進行檢討、修正。

****

縣市立學校(申訴管道縣市教育局):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督導所屬學校檢視校內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說明:

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高職將率先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進行檢討、修改,且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應由學生自我管理,建請督導所屬學校參照國立高中職作法,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尊重學生意見表達之自由,其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主,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並檢討、修正相關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三、請利用相關研習及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

****

大專校院(申訴管道訓委會):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檢視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職將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請儘速進行檢討、修改,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亦不得以此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宜由學生自我管理,學校應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建請各校專科部前三年參考國立高中職辦理,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原則,且不得以髮式規範作為懲處之依據,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


本會加強宣導國立與私立學校解除髮禁的不同之處



本會對於每位同學的申訴 皆至表重視 並依據相關權責 分文處理機關受理
本會將持續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加強宣導落實解除髮禁
要求各校不得將髮禁納入校規以及輔導管教範圍
也不得因為髮式作為懲處依據
並避免學生因為服裝儀容不整而遭到懲處


PS: 小賴貼過 我再貼是因為 要沒看見的同學 ..看見 謝謝  
    不要忽視自己 的權益 權力  ...更要清楚自己的責任  

[ 本帖最後由 灰羽 於 2007-6-6 18: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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