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第8點,分別清楚地界定「管教」、「處罰」、「體罰」: (a)所謂「管教」,係指教師基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峟荍O處置。(b) 所謂「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不當或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c)所謂「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爰此,教師當然可以管教學生,且為法律所明訂之義務。輔導管教並不等同於處罰,處罰亦不等同於體罰,因此,不能以違法或不當之手段來管教及處罰學生,但可以用合法處罰或正向管教方法來管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