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2 16:33
小賴
回覆 高雄市鼎金國中 陽明國中髮禁案
您於本96年3月4日反映本市鼎金國中髮禁問題乙案,答復如下:
一、 該校對於學生頭髮樣式,以整潔美觀為原則,無強制規定,對於家長同意染、燙髮之學生亦不予規範,已對染髮學生說明染髮對身體健康的危害,未有處罰或記警告、記過等情形。
二、 老師基於多年教學經驗法則,認為「學生外在服裝儀容及髮型的改變,跟著來的常常是行為的改變」,故要學生髮式保持整潔,勿抓頭髮,並未體罰,且已與家長協談取得管教共識,家長亦支持導師的管教方式,並願意自行約束孩子的髮型、儀容。
三、 該校於導師會報中加強宣導,請導師以合宜、合理、合法的方式管教學生常規與服裝儀容,並注意避免語言暴力。
四、 學校將加強輔導管教知能研習。
五、倘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第二科承辦人汪小姐聯繫,電話:3373117。
您於本96年2月28日反映本市陽明國中髮禁問題乙案,答復如下:
一、 該校服裝儀容檢查實施辦法規定:不分男女同學均以不染、不燙、不奇形怪狀,符合整潔、美觀為原則。
二、 學校對於學生頭髮樣式,已無強制規定,對於染、燙髮學生則以柔性勸說改進,並未有處罰或記警告、記過等情形。
三、 該校已對染髮學生說明染髮對身體的危害。
四、倘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第二科承辦人汪小姐聯繫,電話:3373117。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鄭英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