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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教育新思想』
» 教育部對體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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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育部對體罰的解釋
as093666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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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2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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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體罰的解釋
(一)依教師法第17條所規定之教師義務,包括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因此,教師當然且有義務要管教學生,惟必須注意其所實施的管教措施,不能用體罰或違法與不當的管教措施。
(二)請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第8點,分別清楚地界定「管教」、「處罰」、「體罰」: (a)所謂「管教」,係指教師基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峟荍O處置。(b) 所謂「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不當或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c)所謂「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爰此,教師當然可以管教學生,且為法律所明訂之義務。輔導管教並不等同於處罰,處罰亦不等同於體罰,因此,不能以違法或不當之手段來管教及處罰學生,但可以用合法處罰或正向管教方法來管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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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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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說台語的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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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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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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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s0936662496 的帖子
這帖是否有重復貼了呢? 好像在那看過似的
大熊老師 為教育界獻出我的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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