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會加強宣導國立與私立學校解除髮禁的不同之處
  本主題由 小賴 於 2007-6-12 16:06 設置高亮 
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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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髮禁復活
本會加強宣導國立與私立學校解除髮禁的不同之處

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僅行文廢止國立學校高中職以及國中的髮禁
2.私立學校教育部行文學校參酌解除髮禁作法 並循民主程序制定
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部94年8月9日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另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
4.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因係自力興學,並迭受家長要求,學生生活管理,致有別於國立學校與符合團體紀律之較高標準,學生髮式仍請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5.有關懲處問題,如不服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6.教育部訓委會一再宣導同學申訴請教育部對於哪所國中髮禁行文解除
但  依據規定  事屬地方政府自治權則  就算是教育部  也不能干涉
這就是一綱一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目前抗爭的部份
7.本會將持續加強宣導解除髮禁的相關規定 並請教育部加強落實解除髮禁
8.對於解除髮禁有任何疑問 可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9.(1)本部已於91年6月14日召開之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中討論決議後宣布:「學生服裝之式樣、顏色,由各校邀集學校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共同制訂,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引導學生健全成長發展,並藉此建立理性溝通與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機制」。藉由學校生活、藉由穿著制服,不但可以彰顯團體的認同,更可以培養群性、紀律與團體的生活,並且與同學留下共同的歷史記憶。
(2)輔導管教申訴:因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事宜,係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台端如有遇到學校因為髮式問題而被處罰或遇到教師不當管教的情況,可利用學校「學生申訴信箱」或其他校內意見反映的管道;如仍未能達成共識,可敘明具體陳情內容(儘可能的詳細說明懲處事由等訊息)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陳情(縣市政府教育局),以利相關單位能更迅速的為您解決問題。
10.本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已於去95年1月2日以台國(一)字第0940179257號函知各縣市,有關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之原則與注意事項;在學校執行上,由縣市政府督促學校對學生之懲處不得逾越縣市之規定。




高中職(申訴管道中部辦公室):主旨:學生個人髮式屬於基本人權範圍,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說明

一、本部業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

二、學生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教育思潮下,屬於人身自由的髮式,理應受到尊重,學生個人髮式宜積極宣導以健康、整潔原則為主,由學生個人自主,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三、自94學年度起,各校校規應落實尊重學生人權,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須儘速進行檢討、修正。

****

縣市立學校(申訴管道縣市教育局):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督導所屬學校檢視校內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說明:

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高職將率先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進行檢討、修改,且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應由學生自我管理,建請督導所屬學校參照國立高中職作法,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尊重學生意見表達之自由,其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主,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並檢討、修正相關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三、請利用相關研習及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

****

大專校院(申訴管道訓委會):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檢視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職將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請儘速進行檢討、修改,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亦不得以此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宜由學生自我管理,學校應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建請各校專科部前三年參考國立高中職辦理,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原則,且不得以髮式規範作為懲處之依據,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





本會對於每位同學的申訴 皆至表重視 並依據相關權責 分文處理機關受理
本會將持續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加強宣導落實解除髮禁
要求各校不得將髮禁納入校規以及輔導管教範圍
也不得因為髮式作為懲處依據
並避免學生因為服裝儀容不整而遭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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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小賴補充一下   
  因為同學有很多  所以申訴也多  
  申訴 難免會有 被忽略. 重複 的
所已體諒一下 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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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分析一下這篇文章 請各位同學們看仔細

我再說一遍 現在公立學校只有開放髮禁而已
其他例如鞋子 襪子  腰帶  指甲 制服等等 一切要按照公私立學校規定執行 切記!

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僅行文廢止國立學校高中職以及國中的髮禁
(聽清楚 只有國立的有廢除  私立的還是有髮禁  我不希望在這裡還聽到抱怨私立學校為什麼有髮禁的發言, 更不要有抱怨學校為什麼管鞋子 襪子 腰帶 制服等等的發言)

2.私立學校教育部行文學校參酌解除髮禁作法 並循民主程序制定
(聽清楚 參酌解除髮禁做法 那不採用 也不會怎樣...還有不管結果如何 請各位一定要遵守學校最後髮式規定)  
(民主程序制定 意思就是私立學校頭髮樣式要以民主程序制定 就是以開會或投票等程序 讓學校 學生 家長一同制定 制定出來最後的結果 學生務必要遵守)

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部94年8月9日教中(二)字第0940511646號函及94年8月10日台訓(二)字第0940106656號函,教育部業於76年1月20日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並規定學校應積極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並視需要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宣導以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之髮式規範  只是宣導 不是規定  共同檢核研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  表示學校校規和班上班規 學生如果有發覺不適宜的 可以共同核定
)
     再問一下 什麼髮型才叫做"健康、衛生、整潔、經濟為原則"?????????? 平頭嗎?

教育部基於尊重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但仍將持續與學校溝通。學校教官及教師對於同學髮式不符規定係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惟學校和社會一樣是個大團體,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有義務遵守團體共同制訂的規範。再者,教育部雖開放髮式規定,教師仍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
(不強制私立學校廢除髮式處分 就是私立學校髮禁還沒有廢除 , 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不予處罰 就是
如果有教官及師長們發現你們同學中有不符合規定者 只能以採取柔性口頭勸導方式  就是指不可以以威脅或強迫之口氣 處罰學生 甚至動手剪學生頭髮  這絕對不行 )

   強迫口氣: 同學! 留那什麼爛髮型! 等等我帶你去剪頭髮 不剪就記你過!  讀書讀不好 留啥搞怪髮型!
  柔性勸導:  同學  請你留意自己頭髮的整齊清潔  記得要時時 清洗頭髮  剪頭髮喔  

4.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因係自力興學,並迭受家長要求,學生生活管理,致有別於國立學校與符合團體紀律之較高標準,學生髮式仍請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適合學生身分,梳理整齊為宜  問一下 適合學生身分的髮型為何?????)

5.有關懲處問題,如不服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記得可以申訴 這是你們的權利 凡是被強迫剪頭髮的 或是被體罰的  被人身攻擊的  被陷害等等 )
6.教育部訓委會一再宣導同學申訴請教育部對於哪所國中髮禁行文解除
但  依據規定  事屬地方政府自治權則  就算是教育部  也不能干涉
這就是一綱一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目前抗爭的部份
(所謂地方自治權責 就是包括髮式等雞毛蒜皮的小事情 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管理 自行決定 )
7.本會將持續加強宣導解除髮禁的相關規定 並請教育部加強落實解除髮禁
8.對於解除髮禁有任何疑問 可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高中職(申訴管道中部辦公室):主旨:學生個人髮式屬於基本人權範圍,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說明

一、本部業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學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

二、學生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教育思潮下,屬於人身自由的髮式,理應受到尊重,學生個人髮式宜積極宣導以健康、整潔原則為主,由學生個人自主,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記住 這是在國立學校 私立學校教育部頂多只有規勸宣導 換句話說 私立學校不聽 教育部也沒輒   國立學校的同學 你們就可以大膽的留各式各樣的髮式了)

三、自94學年度起,各校校規應落實尊重學生人權,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須儘速進行檢討、修正。
(這公私立學校都一樣 就是學校不能以頭髮為理由 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罰記過學生)

****

縣市立學校(申訴管道縣市教育局):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督導所屬學校檢視校內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說明:

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高職將率先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進行檢討、修改,且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應由學生自我管理,建請督導所屬學校參照國立高中職作法,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尊重學生意見表達之自由,其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主,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並檢討、修正相關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及作為懲處之依據。

三、請利用相關研習及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

****

大專校院(申訴管道訓委會):主旨:為保障學生人權並落實多元發展之教育理念,建請參酌本部鬆綁學生髮式政策,檢視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一、有關學生髮式相關規定,本部重申已於76年1月20日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廢止。自94學年度起,本部所屬高中職將實施髮式管理鬆綁政策,於現行校規(含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中援引本部已廢止之規定規範學生髮式者,請儘速進行檢討、修改,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等相關規定中,亦不得以此作為懲處之依據。

二、學生個人髮式乃基本人權,宜由學生自我管理,學校應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建請各校專科部前三年參考國立高中職辦理,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健康為原則,且不得以髮式規範作為懲處之依據,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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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大熊老師 於 2007-5-15 18: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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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年我讀國中時候  學校說剪平頭 隔天誰還敢留別的髮型?   現在好不容易國立學校開放髮禁了  

  這可是教育史上一大進步  只是不知道為何有老師還硬要管頭髮樣式  還有 學校教官有些沒有修過教育學分

  沒有受到正統的師範教育  他們有些管學生的方式 就像在管軍人一樣  這絕對是錯誤的   

  教導與管理學生 要剛柔並濟  不是只有這個不行 那個不行而已  要教學生 這個可以 那個也行的方式

 我自己是很贊成解除髮禁的  但解除髮禁之前 一切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並且

 法律條文應該仔細閱讀 看清楚  不能以偏蓋全 請各位同學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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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許多同學曾致部長信箱反應過國中髮禁事宜
也應該收過教育部回函中
說明"因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事宜,係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台端如有遇到學校因為髮式問題而被處罰或遇到教師不當管教的情況,可利用學校「學生申訴信箱」或其他校內意見反映的管道;如仍未能達成共識,可敘明具體陳情內容(儘可能的詳細說明懲處事由等訊息)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陳情(縣市政府教育局),以利相關單位能更迅速的為您解決問題。

"
並不是教育部不直接處理同學的問題 而是基於地方分工自治原則  即時是教育部 也不能大聲打壓地方政府
故  今日台北市教育局要辦一綱一本而造成教育部與教育局對簿公堂的局面
各縣市國中 其主管教育機關為縣市地方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高中職 係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台北市高雄市則屬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權責範圍
且教育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已於去95年1月2日以台國(一)字第0940179257號函知各縣市,有關各縣(市)政府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之原則與注意事項;在學校執行上,由縣市政府督促學校對學生之懲處不得逾越縣市之規定。
對於任何事情 都必須依據法令規章辦理
本會也同時將加強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落實解除髮禁
並且教育部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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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在此一提
國立國中學校 皆必須解除髮禁 目前各縣市幾乎以落實解除髮禁 除嘉義市及台北市仍需加強宣導
國立高中職也接落實解除髮禁
私立高中職以及國中  仍以加強溝通
教育部並不會行文規範  但仍不准因頭髮懲處學生
若有因頭髮懲處學生  請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若不服結果 可再像教育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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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大熊老師 的帖子

謝謝您!
本會希望可以盡量幫助各位同學 解除髮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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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仍加強溝通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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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大熊老師 於 2007-5-15 06:42 PM 發表
我來分析一下這篇文章  請各位同學們看仔細

我再說一遍 現在公立學校只有開放髮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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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再次宣導教育部僅行文廢止國立學校高中 ...

那請問什麼叫做民主程序,如果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學生代表”是誰,那是否算是黑箱作業?是否算是民主程序?

學校經常說”民主程序”,只是問完班上所有同學,都不知道學生代表是誰

而本校我問過的學生,都不清楚”服裝儀容會議”是於何時開的,而我於本校網站上也查不到任何的會議紀錄(幾乎所有的會議記錄都再上面有,就是沒有髮禁)

唯一存在的紀錄,似乎就是髮禁剛開放的那個暑假”學校師長”的內部會議而已

它只有師長參加,而有一個提案是”關於髮禁議題”

有三個選項:

1.保持原狀

2.開服儀委員會(學校向外聲稱是有學生參加,可是卻沒見到半個影子)決定

3.直接開放

而會議結果是全部投2號,可是卻從來沒有知道服裝儀容委員會是何時開會,成員是誰(校長、主任以外全部都不知道)

另外,公立學校如果是按照”民主程序”(如果是真的就好)來制定髮禁規定,那是否抵觸教育部的命令?

[ 本帖最後由 旭冥 於 2007-5-16 22: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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